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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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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深宝发 [2007] 9号

    (2007年6月14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5]5号)、《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和广东省委、深圳市委的贯彻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意义

        1.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是实行这一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力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坚持和完善这项基本政治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需要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

        2.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大团结大联合的组织。人民政协的基本属性、主要职能、组织构成、工作原则和活动方式,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完全一致,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

        3.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是推动平安宝安和谐宝安繁荣宝安建设的客观需要。我区要实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解决社会转型中遇到的各种难题,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目标:就必须团结一切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人民政协工作,充分发挥政协的优势和作用,有利于广纳良策,促进我区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我区的决策水平;有利于凝聚人心,集中各民主党派、各界别、各阶层的智慧和力量,形成我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强大合力;有利于化解矛盾,巩固和发展我区民主团结、安定有序的政治局面,为各项建设事业提供坚实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政协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重视和支持政协切实有效地履行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

        二、进一步规范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

        4.坚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委和政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党委和政府要把政治协商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统一部署和协调,认真组织实施。坚持做到重大问题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

        5.规范政治协商的内容。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是:(1)党的代表大会和党委的重要文件;(2)改革开放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方面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部署:(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4)政府工作报告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5)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重要规划;(6)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建设项目决策;(7)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教育、卫生、就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环保等方面的重大决策;(8)党委提请协商的重要人事安排;(9)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10)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11)重大决策调整及其他需要协商的重要问题。

        6.规范政治协商形式。政协的政治协商一般以会议形式进行,包括:(1)政协全体会议;(2)常务委员会会议;(3)主席会议;(4)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5)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6)各专门委员会会议;(7)根据需要召开由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内部协商会议。

        7.规范政治协商的程序。政治协商按以下程序进行:(1)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每年初,由党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政协党组的建议,研究并确定政协协商的议题,列入党委、政府、政协年度工作计划。(2)协商活动的准备。区政协围绕协商议题,组织委员深入调研。有关职能部门要为政协委员了解情况、掌握政策、知情问政提供必要条件,并由提交协商议题的有关部门提前一周提供协商材料。(3)协商活动的组织。由区政协党组根据区委的统一部署,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根据协商内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4)协商意见的报送。由政协认真整理参加会议各党派各团体和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报送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5)协商意见的处理和反馈。对协商会议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向政协书面反馈处理情况。非年初确定、确需新提出的协商议题,原则上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三、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8.增强接受民主监督的意识。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各级各部门要把政协的民主监督作为推进工作、改进作风、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认真倾听来自政协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区委区政府的监督机构以及新闻媒体要密切与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联系,加强工作的协调配合,切实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

        9.完善民主监督的内容。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是:(1)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我市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的实施情况;(2)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情况;(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4)涉及面广、投资额大的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5)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解决情况;(6)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勤政廉政的情况;(7)政协建议案、提案以及协商活动形成的重要意见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8)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9)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10.完善民主监督的形式。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1)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提出建议案;(2)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3)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委员通过大会发言、视察、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举报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4)参加区委和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5)民主评议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专项工作以及政协提案办理情况:(6)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监督人员;(7)对建议案、提案和协商活动形成的意见和建议的跟踪督办。

        11.畅通民主监督渠道。(1)完善知情环节。区政府每半年向区政协通报一次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区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每年向区政协常委会通报一次工作情况; 区政协根据工作需要,可要求有关部门作专题情况通报,确保委员知情问政。对政协组织的民主监督活动,党委和政府领导应积极参加,有关部门应及时介绍情况,提供资料。(2)健全沟通环节。要坚持和完善政协委员直接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反映重要意见建议的“社情民意”专报、“直通车”和约见党政领导制度。继续完善政协委员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制度。(3)落实反馈环节。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采纳、认真办理政协的民主监督意见,对政协建议案、“社情民意”专报和委员“直通车”反映的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要及时反馈。

        四、进一步推进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

        12.积极支持政协参政议政。人民政协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党政领导机关经常听取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各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好工作的有效方式。党委和政府要加强与政协的联系和沟通,形成合理有效的工作机制,为政协参政议政创造良好条件。

        13.突出参政议政的重点。政协参政议政的主要内容是:(1)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重要问题;(2)改革创新发展稳定中的重点问题;(3)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4)其它重要问题。区政协要本着选准角度、发挥优势、突出重点、保持特色的要求,精心选择课题,深入调查研究,组织科学论证,积极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14.拓宽参政议政的渠道。政协参政议政的主要形式有:(1)开展专题调研、视察考察、咨询论证等活动;(2)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提案、调研报告、考察报告;(3)举办专题议政会、研讨会、座谈会、通报会;(4)反映社情民意;(5)政协委员参加党委和政府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15.促进参政议政成果的转化落实。对政协开展参政议政活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党委和政府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及时办理。(1)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提出的建议案,区委区政府领导要亲自阅批,安排办理部门,由办理部门书面反馈办理情况或由有关领导在政协会议上通报。对重要的建议案,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办理,并纳入督查范围。(2)对政协提案:要认真办理,纳入对部门的考核内容。对民主党派集体提案和重点提案,以及部门难以办理或需要几个部门联合办理的提案,由区分管领导牵头办理。区政府每年向政协常委会议通报一次提案办理情况,听取委员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和建议。(3)对政协的各类调研报告、专题议政会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并书面反馈。(4)对以社情民意等信息形式反映的意见和建议,也应采取适当形式反馈。

        五、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

        16.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重要作用。积极支持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我区重大决策的讨论协商及其履行职责的各种活动。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以本党派名义发表意见以及开展视察、提出提案、举报、反映社情民意、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的权利。政协的重要考察及重大外事活动邀请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参加。政协专门委员会要积极开展与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的联合调研。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委员、常务委员和政协领导成员中占有较大比例。政协机关中应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干部。担任政协领导职务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待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17.充分发挥政协界别的独特作用。根据我区实际,研究并合理设置界别,把新的社会阶层和各方面代表人士吸纳到政协组织中来,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要通过界别视察调研、界别座谈、界别发言、界别提案等形式组织界别活动,密切政协委员与所在界别群众的联系,努力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增进社会各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要建立健全政协界别活动组织机制、党委政府部门与政协界别的联系机制、政协机关为界别活动提供服务的工作机制。

        18.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认真组织政协委员的学习和培训,切实提高政协委员的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水平。要发挥政协委员特别是港澳地区委员在维护香港和澳门繁荣稳定、促进祖国统一、海外联谊和交流交往等方面的作用。尊重和依法保护政协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保证政协委员在政协的各种会议和活动中能够充分发表意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提出批评和不同意见的政协委员进行排斥、打击和报复。政协委员所在部门和单位要大力支持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会议和活动,在时间、经费上予以保障,并计入工作量。公安司法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政协委员采取强制措施、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违纪的政协委员实行立案调查,应及时向政协党组通报。政协应加强对政协委员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政协委员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对违法违纪、社会影响不良、不履行或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政协委员,政协党组应与党委有关部门沟通,按章程和有关规定及时予以调整。

        19.充分发挥政协机关的保障作用。要适应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加强政协机关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着眼于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事业的长远发展,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政协干部队伍建设。将政协机关干部的培养、选拔、交流、任用纳入全区组织人事工作总体规划,加大与党政干部的交流力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学识丰富、业务熟练的高素质政协干部队伍。重视并妥善解决政协机关设置、人员编制、干部配备等问题。要在各街道设立政协联络办公室,明确一名街道领导具体联系政协工作,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在区政协的指导下,开展辖区各级政协委员的组织联络工作。

        六、进一步加强同党外人士的合作共事

        20.加强同党外人士的合作共事,是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的方针。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善于广交、深交党外朋友,建立良好的合作共事关系。要确保党外领导干部对其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和人事任免的建议权;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他们列席党组会议,有关文件要送他们阅知,重大问题要向他们通报。各部门在工作中应广纳本部门,本系统的党外人士意见。党外领导干部要自觉服从党委(党组)的领导,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21.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政权中的作用。要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中占有适当比例。各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原则上配备一名以上党外干部,政府职能部门有条件的也应逐步配备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领导职务。

        22.加强党外干部队伍建设的力度。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代表性强、同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的党外干部队伍。要把培养、选拔党外干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工作的总体规划,各级后备干部队伍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党外干部。要积极拓宽党外干部选配领域,进一步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和统战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有关单位积极支持和参与的选拔党外干部工作机制。

        23.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活动创造条件。要支持各民主党派成员参加组织生活,对他们参加党派活动,所在部门应在工作时间上给予支持;把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组织活动经费和考察调研、教育培训等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条件,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建立健全党外人士联系机制,为他们开展活动创造条件。

        七、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的领导

        24.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支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把政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区委每届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每年定期听取政协党组的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政协工作。区委、区政府要分别明确一名领导联系政协工作。不是区委常委的政协主席或党组书记,列席区委常委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区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邀请区政协领导列席;政府部门召开有关重要会议时,可邀请有关专委会负责人列席。坚持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党组织要把是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能否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作为检验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

        25.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政协党组是党在人民政协中的派出机构,肩负着实现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大责任,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关于人民政协的方针政策,把党的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到人民政协的全部工作中去。各级党组织对事关多党合作、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一些重大问题,要重视听取政协党组的意见。区委可委托政协党组召开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座谈会。政协党组要按照政协章程的规定和区委统一部署,配合区委有关部门研究政协换届时有关界别设置、政协委员名额、人选和常务委员人选,以及届中委员调整等有关问题,并提出意见。对现任委员的退留,区委有关部门要充分听取政协党组的意见。政协党组要做好机关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培养工作,并适时向区委推荐优秀干部到党政机关和基层任职,促进政协机关干部的交流。

        26.发挥政协组织中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政协委员和政协机关中的共产党员,是受党组织委派从事人民政协工作的,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努力提高自身修养和能力,积极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带头遵守政协章程:继承和发扬党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广交、深交党外朋友,努力成为履行职责的模范、合作共事的模范、发扬民主的模范、廉洁奉公的模范。

        27.加强人民政协理论的学习、宣传和研究。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把人民政协理论列为重要学习内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新走上领导岗位的年轻干部要加强对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政策的学习,不断提高执行基本政治制度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区委党校、行政学校要把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作为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党委宣传部门要把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列入宣传工作计划,组织新闻媒体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宣传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以及区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情况,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发展人民政协事业的良好氛围。